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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教育局转发《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
中午禁止饮酒的规定》的通知
各乡镇中心学校、县直教育单位:
现将《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的规定》(罗办文[2012]18号)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学习,遵照执行。县教育局将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,特设举报电话5065561/5052427,欢迎监督。
附:《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的规定》
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
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中午
禁止饮酒的规定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,提高工作效率,厉行勤俭节约,保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心健康,深入推进全县治庸问责工作,促进党风廉政建设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》、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等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全县各级党政机关(含垂直单位)、人大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人民团体以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。
第三条 全县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(含加班、调休期间)中午一律禁止饮酒(包括含有酒精的饮料,下同)。严禁同城区内各单位之间相互宴请;严禁特殊时段(防汛抗旱、森林防火、防灾救灾、突发事件)值班人员饮酒;严禁执纪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饮酒。
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家中办理“红、白”喜事需要饮酒的,应报本单位纪检机构批准,由相关纪检机构报县纪委党风室备案。但参与宴请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准饮酒。
第四条 在外事接待、招商引资、接待县外宾客等重要公务活动中,中午原则上安排工作餐,可以摆酒,不得陪酒。
第五条 各乡镇、县直各部门、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、本行业、本单位发生的工作日中午饮酒负领导责任,当事人负直接责任。
第六条 违反规定者,经查实后,给予相应处理。
对第一次违反规定者,责成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,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。造成恶劣影响的加重处理。
对第二次违反规定者,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,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,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。
对第三次违反规定的,给予当事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,并调离工作岗位。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,对当事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行政撤职处分;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,取消当年单位综合性评先选优资格。
对单位一年内累计发生三(人)次以上违反规定的,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。
第七条 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,以身作则,带头执行本规定,同时对所管辖的干部负有严格教育、管理和监督的责任。本规定实行之日起,各乡镇、县直各单位公务接待要从严控制,在执行好禁酒规定的同时,来客接待一律不准发送整包香烟。县纪委、监察局、财政局、审计局将定期对公务接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第八条 本规定向社会公布,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。县纪委、监察局设立举报电话(举报电话:5057151 5052947 5052307)受理群众举报。凡举报违反“禁酒令”规定的,一经查实,给予举报者500元的奖励,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,奖金由处理机关责令违反“禁酒令”规定者支付。
第九条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执行“禁酒令”规定的监督检查,认真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,并严格按本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十条 本规定在罗田县行政区划范围内,自每年阴历正月十六日至腊月二十三日具有约束力。
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、县监察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○一二年二月七日起实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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